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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宾对水泥作出保障措施初裁,临时措施不适用于中国
【菲律宾对水泥作出保障措施初裁,临时措施不适用于中国】 2025年2月20日,菲律宾贸工部发布行政令第25-1号,对水泥(Cement)作出保障措施初裁,建议对涉案产品以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保障措施,金额为400菲律宾比索/吨或16.00菲律宾比索/40千克,有效期为200天,该措施自菲律宾海关局发布海关备忘录令(CMO)/海关备忘公告(CMC)之日起生效。涉案产品包括普通硅酸盐水泥(Ordinary Portland Cement)和混合水泥(Blended Cement),涉及菲律宾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(AHTN)2523.29.90和2523.90.00项下的产品。本案临时保障措施不适用于中国大陆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、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。(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)